关于双黄平喘颗粒广告违法声明
作者:佚名 时间:2008-12-20 打印 字号:大中小
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生产产品双黄平喘颗粒是经过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的国药准字号产品(国药准字Z20000107),并严格按照国家GMP制度和相关质量管理条例进行生产,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近期接到部分消费者投诉双黄平喘颗粒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治疗范围的行为,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我公司立即派专职质量人员到各地进行实地调研,经确切调研后发现,此举属该产品代理客户包头市本草堂医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客户单方行为,其广告内容未经我公司允许,其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及消费者的利益。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我公司品牌形象,避免以后出现同类事件,特声明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下:
1、于2008年11月起,停止对包头市本草堂医药有限公司供货,并解除代理协议,同时我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在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dongeejiao.com“公司动态”栏刊登此声明;
特此声明。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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